
1.办理电话:010-53605156(陈经理);
2.办理机构:北京市汽车解体厂有限公司;
3.办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东路。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刘(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13:00—18:00。
5.申请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2)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因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的;
6.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号牌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办理流程:
(1)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资料;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然后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2)车管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外地机动车因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的,流程同上。区别在于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